学院2010级各班: 江苏师范大学2014届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已经启动,接受符合条件的2014届应届毕业生报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实施我院推免生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永宁 副组长:孙宝宏 组员:樊传果 苗新萍 吴元学 胡学峰 李文 秘书:柳素芬 二、推免名额分配 教育部今年下达我校推免生名额为64名(学术型推免名额42名,专业学位推免名额22名),其中推荐本校60名,推荐外校4名。我院今年仅获得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推免名额1名。我校2014年推免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 三、报名条件 依据《江苏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2013年修订)》并结合我院实际,报名条件如下: (一)推荐本校 1.我院2014届应届毕业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4.品行表现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40%,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6.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并满足如下条件: ①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②专业必修课的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5%。 ③专业必修课无补考。 ④推荐学科与本科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特殊说明的除外。 ⑤外语要求:推荐攻读学术型学位者,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80分或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推荐攻读专业学位者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2)特长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特长生: ①在国家级各类重大技能、智能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机器人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就业创业技能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英语演讲及辩论大赛、全国艺术展演),其中获得最高奖须排名前三,获得二等奖须排名前二,获得三等奖须排名第一。 ②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学术培养潜质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被SCI、SCIE、EI、ISTP收录本人为第一作者、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学校认定为准)1篇及以上;或者获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奖(前3名);或者本人为第一申请人、以江苏师范大学名义取得国家级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 特长生须有三名以上本校教授联名推荐,并同时满足上述(1)的条件,但专业必修课的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可放宽至前50%。 (3)绿色通道学生。绿色通道学生是指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奖的,或者在其他全国性单项比赛中获得最高奖且排名第一的。绿色通道学生须同时满足上述(1)的条件,但可放宽。绿色通道学生可以直接进入复试。 (二)推荐外校 除符合推荐本校的条件外,接收学校必须为“985”高校。获得我校的推荐免试资格后,学校方可出具相关证明,由学生自行联系符合条件的接收学校。 四、报名与选拔程序 1.所有学生在报名时自愿选择推荐本校或推荐外校,两者只能选择一项,且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2.报名时须填写《江苏师范大学2014届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特长生必须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 3.报名截止日期:即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中午12:00。 4.报名地点:学院3楼教务办公室(柳素芬老师)。 5.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将在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6.9月27日到29日,学校各接收单位按照推免生复试工作实施办法确定复试人员名单并通知复试。 7.10月8日到11日,各接收单位按照推免生复试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复试。复试采取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不超过1:1.5。 五、其他 1.已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参加统考。获准接收的推免生如同时报考统考生(以现场确认的信息为准),视为自愿选择参加全国硕士统考,取消其推荐免试资格。 2.入学时我校还将进行录取资格复审。复审中如发现申请人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则取消申请人的入学资格。 (1)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对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2)入学前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或受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 (3)其他违背研究生培养目标的事项。 附件1:2014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各学部(学院)名额分配 附件2:江苏师范大学2014届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申请表 传媒与影视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