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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播学院教育技术学省重点学科学术资助暂行办法

时间:2007-12-13浏览:165设置

为加强教育技术学省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和鼓励教师、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资助
  1.每年资助教师参加全国性或全省性的教育技术学方面的学术研讨会议1次,资助额度为:中级以下职称800元,副高职称1200元,正高职称1800元。
  2.讲师以下职称的在职定向或委培博士生,按副教授资助标准执行;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在职定向或委培博士生,按教授资助标准执行。
  3.对担任省级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以上及国家一级学会理事和二级学会副主任以上职务的,每个学会职务每年可增加报销额度400元,且报销次数可各增加1次。
  4.受资助教师必须向大会提交论文。
  5.所有受资助教师当年必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科研任务以及教学工作量(在读博士对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不能完成者,次年停止资助一年。首次资助以上年度完成情况为依据。
  6.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的学术活动资助,待其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半年后报销。
  7.受资助教师凭发票据实报销(在规定的定额内),且仅限于报销本人参加会议的差旅费和会务费。
  第二条  教师科研项目及课题研究资助
  1.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校级课题),重点学科按学校资助额度1:1配套。
  2.重点学科每年发布一定研究课题,供讲师以下、没有在研项目的教师选择,每项课题提供1000元经费,在课题完成后一次性报销。
  3.教师按重点学科特色研究方向设计的其他研究课题,经学科带头人及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共同认定为重点学科课题后,按上款执行。
   第三条  教师发表、出版学术论著资助
   1.重点学科积极发展与学术刊物的协作关系,以资助高层次学术成果的发表。其中对于支持重点学科特色研究方向的论文,优先资助发表在权威刊物或核心期刊,其他论文资助发表在一般性学术刊物。
   2.对每位教师资助论文的篇数,根据其职称、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贡献以及科研基本情况确定:
  (1) 对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或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每年资助论文数量不超过3篇;对其他人员资助数量为:高级职称教师以及硕士生导师、副导师,每年资助论文数量不超过2篇;其余教师每年资助论文数量不超过1篇。
  (2) 在受资助1篇论文后,必须在同级别刊物上发表过1篇非重点学科资助论文后,才能享受在同级别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再次资助,以此类推。
  (3) 对于有特别发展潜力的教师以及急待申报教授职称的教师,可适当增加资助发表论文的篇数。
  (4) 教师出版专著、编著教材资助标准由教育技术学省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资助
  1.对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资助,限于资助其参加教育技术学国际论坛和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年会。
  2. 资助标准为:
  (1) 参加会议并向大会提供论文,且在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资助400元。
  (2) 参加会议并向大会提供论文,且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资助1000元、800元、600元。
  (3) 向大会提供的论文在大会上宣读的,另奖200元。
   3.上述论文,均须以“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作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奖励
     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署名为“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的奖励办法,按《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信传政[2006]12号)执行。
   第六条  经费来源
   1.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资助经费均从教育技术学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2.如当年学科建设经费紧张,涉及硕士生导师及研究生的经费可从院研究生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在本学院从事教育技术学专业教学科研及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不含教育硕士导师)的教师,“研究生”是指本学院教育技术学硕士点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不含教育硕士学员)。
   2.本办法中的“每年”均指自然年度。
   3.未尽事宜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提出解决方案,提交教育技术学省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