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提高教育硕士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第三条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有现代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具有较高水平的中小学基础教育管理人员、教学骨干教师。 第四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一部分,其培养与管理必须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整个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研究生处统一协调管理,并具体负责新生报到、公共学位课教师聘任、教学安排的落实以及整个学籍管理等工作。院(系、所)负责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活动、论文指导、论文答辩等环节。院(系、所)应有领导专人分管此项工作,设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领导小组及教学指导小组,并配备班主任。院(系、所)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基础教育管理、教学骨干教师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教育硕士的培养质量。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五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处和各相关院(系、所)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缓期报到,但至暑假开学或第二次面试时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我校录取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手续(交费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须接受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复查。 (一)复查内容与要求: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有舞弊等情况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学历复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具有本科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必须具有中学一级或相当的教师职称),有3年以上基础教育第一线教育教学经历(查验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或中学一级或相当的教师职称证书原件、所在单位开具的3年以上基础教育第一线教育教学经历的证明)。 入学手续复查:核查入学手续是否完备,档案是否齐全。 (二)复查结果处理办法: 对复查合格者,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确认其研究生入学资格。 新生有其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考勤、请假 第七条 按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于每次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工作单位进行自学、教学实践和撰写论文等学习环节,可以不在开学时间到校注册。 第八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完成其他培养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必须办理好请假手续。请假要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病假(需有医院证明)、事假1周以内,须经班主任(或研究生秘书)同意,院(系、所)分管领导批准;病假、事假1周以上,须经研究生处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第十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每门课缺课课时累计超过总课时1/3、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一条 无故旷课累计达五个学分课时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休学、停学、退学 第十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因病需治疗和休养者,经医院诊断同意,女研究生经有关部门批准生育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或因生育拟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要填写“徐州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休(停)学申请表”,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审核,提出休学的建议,并由导师、院(系、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 休学以1年为限。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审核,提出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院(系、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恢复健康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 申请停学,本人持有关单位证明,并填写“徐州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休(停)学申请表”,经在职学校(单位)主管行政部门、所在学校(单位)证明,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由导师、院(系、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六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提出,经研究生处审核,应予退学: (一)休学、停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有2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三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或一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无故旷考者; (六)未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者; (七)在校期间或休学、停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 (八)死亡。 第十七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如系因病退学,需附学校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审核)。 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应由导师、院(系、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送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到研究生处领取学习证明及批文。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退学者不按时办理退学手续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转专业、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允许转学科或专业方向,不允许转学。 第二十一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4年。学完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授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可相应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如未超过原休学时间,不交延期费,但休学研究生复学后执行就读届研究生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停学的研究生,停学期间不计学习年限,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如未超过原停学时间,不交延期费,但停学研究生复学后执行就读届研究生收费标准。 第六章 奖励、惩处 第二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参照《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辩,各院(系、所)要认真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记过处分后在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及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七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等材料送研究生在职单位人事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已被我校录取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律不得报考其他类型的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组织关系(但脱产期间可在学校参加组织活动)。学习期间凡涉及工作、医疗费用等问题均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处建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由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