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指导教师、各类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等。 第二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在对作品(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5.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6.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 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请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4.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5.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6.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7.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8.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9.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0.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11. 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12.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3. 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14. 其他公认的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1. 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按《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2. 对于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缓授学位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授学位人员(含已毕业离校者),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攻读学位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学位。 3.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研究生在学期间署名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导师应该切实履行审查责任,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对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查。 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署名的论文(著)被认定为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对导师给予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5.研究生指导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与师德,或对其指导对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负有直接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的受理、鉴定与处理 1.研究生处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研究生处将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研究生处在接到举报后,将与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起,对被举报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议通过。 3.对认定确有违反学术道德的研究生,研究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 研究生认为处理不公,可按《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第五章救济中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