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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时间:2015-01-07浏览:3874设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德育改革,建设优良校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与文化素质、实践创新素质、身心素质四项内容,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每学期的表现进行测评。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生活俭朴,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者,可获得综合素质测评基本分60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危害社会秩序;

3.受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

1.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8分;

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加15分;

3.担任班、院、校主要学生干部且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加3—6分;一般学生干部(委员)加2—3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另加2分;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学生干部,加4、8分;

4. 各方面表现突出,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的,加2分;被省级、国家级表彰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的另加4分、8分。

5. 未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每次减2分;

6.违反《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诚信守则》每次减2分;受到违规登记,每次减3分;受校、院通报批评,每次减5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分别每次减10、20分;

7.每旷课1学时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

8.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每次减1分;宿舍内务未达标,宿舍成员每人减5分。被评为校文明宿舍,优秀之家、模范之家的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3、4分。

第五条  专业与文化素质

1.考试、考查成绩或者学分绩点在班级(以50人计)前三名,加8分;4—10名,加5分;11—20名,加3分。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每门减2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3分、5分,英语专业学生参照执行;文科学生通过省级计算机二级考试,理科学生通过省级计算机三级考试加2分。

第六条实践创新素质

1.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主持人每项加8—15分,合作者视贡献加3—5分。

2.由学校组织参加国家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科技、文化类竞赛获奖,科技类每项国家级加11—15分、省级加7—10分、市校级加35分,文化类每项国家级加8—12分、省级加4—7分、市校级加1—3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

3.独立或任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全国核心期刊每篇加12分,其它省级期刊加5—8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国家级每篇(件)加5—7分,省级加3—5分,市校级加1分(在校内自办刊物发表每篇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合作者视贡献比照第一作者酌情加分

4.课题主持人,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2分,市校级加4分,合作者视贡献比照课题主持人酌情加分

5.在校期间通过自学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或者通过教育部门认可的行业资格考试的,每项加4分。

6.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1,最高加3分

第七条  身心素质

1.体能测试不达标,减6分。

2.心理健康,人格健全,能够适应大学生活,人际关系和谐,加2分。

第八条  上述各条款所规定之加减分均在测评学期内实施,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因同一情况加减分,取该项最高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辅导员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以5—7人为宜。测评结果要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评优评先、毕业鉴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学院、班级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测评时学生本人提供加分证明,学院提供减分证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列入条款,可类比近似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各学院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审定后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