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爱国实业家朱敬文先生热爱祖国、热心教育,设立朱敬文教育基金,以资助和发展祖国的教育事业。朱敬文教育基金会愿意奖励和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从1993年9月起,设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并根据《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在江苏师范大学设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协议书》和2013年10月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南京会议精神,修订本细则。
第三条 设立朱敬文奖学金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立志成才,报效祖国。朱敬文奖学金分研究生奖学金和本科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设立朱敬文助学金旨在资助生活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鼓励其逆境成才。朱敬文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以上各奖、助学金均按申报学生的综合评定情况确定最终获奖、受助学生。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该委员会由校内专家、教授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七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各学部(院)成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工作小组,由院长、系主任负责;学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该小组成员,学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分管。各班级成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负责,小组成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
第三章 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学部(院)推荐或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审批表》或《江苏师范大学朱敬文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部(院)工作小组讨论,院长、系主任在《审批表》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方为通过。
第四章 朱敬文奖学金
第一节 研究生朱敬文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朱敬文奖学金分为一般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一般奖学金名额为25名,标准为每人2000元;特别奖学金名额为3名,每人5000元。
第十一条 一般奖学金获得者,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取,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品德优良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有艺术、体育类成果获省级奖励,或取得其他突出成绩;
3. 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者优先。
第十二条 特别奖学金获得者,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取,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品德优良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至少有1篇论文在同行公认的本学科领域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有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或有艺术、体育类成果获国家级奖励。
第二节 本科生朱敬文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科生朱敬文奖学金分为一般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一般奖学金为259名,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特别奖学金13名,每年5000元。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般奖学金:
1.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
2.一年中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5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 分,总成绩在班级前10%。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特别奖学金:
1.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0%;
2.一年中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5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 分,总成绩在班级前5%。
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省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创业项目、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获得专利等突出表现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本年度受到校、学(部)院通报批评或受各类处分者,不能获得此奖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朱敬文助学金
第十七条 助学金名额为10名,标准为每人2000元。
第十八条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取,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3.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助学金:
1.学习态度不认真,作业拖沓,不听从教师指导;
2.一学期累计旷课8学时或请事假2周;
3.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3—4月份。
第二十一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是一项十分严肃、关系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学部(院)应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宁缺勿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朱敬文奖学金的学生,学校予以张榜公布并颁发证书。朱敬文奖助学金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为激励获奖学生继续努力,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后不思进取以至违纪的学生,将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并追回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本科学生指全日制在籍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班和带薪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可根据《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在江苏师范大学设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协议书》的条款变动和朱敬文教育基金会精神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