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消除我校学生宿舍区安全隐患,维护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和谐宿舍、平安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试行)》相关内容,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有关部门关于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服从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 宿舍违章行为的界定
凡在学生宿舍区发生如下行为,则视为违章:
(一) 违章用电:
1、存放、使用各种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电饭煲、热得快、微波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热杯、取暖器、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等发热类电器);
2、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加装插座;
3、违反有关安全用电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 违章用火:
1、使用蜡烛、酒精炉(灯)、煤油炉(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品;
2、存放或燃放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品;
3、焚烧杂物等。
(三)损毁或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消防标志和消防器材;
(四)私调寝室床位或私调宿舍;
(五)在宿舍楼内向楼下乱扔物品;
(六)在公共场所涂写、刻划、乱贴字画、标语,污损墙壁等行为;
(七)酗酒闹事等行为;
(八)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
(九)擅自或强行进入异性宿舍;
(十)私自留客住宿;
(十一)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无故拒不开门接受检查或有刁难、谩骂、无理取闹等行为;
(十二)违反学校有关宿舍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
凡违章者,除受到下述相应的通报批评或处分外,一律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1、凡有宿舍违章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违规登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2、凡违章且造成安全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凡提供违章电器、明火用品者承担连带责任,与违章者同等处理;
4、如宿舍发现违章电器,但该宿舍成员拒不说明所有者和使用者,则给予全室人员警告以上处分;
5、私自调换床位或宿舍者,责令搬回原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球、跳舞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规登记或通报批评,对聚众哄闹者,按《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7、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泼水、乱倒垃圾等破坏公共卫生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规登记或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8、从宿舍内向楼下乱扔物品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公共物品损坏或人员伤害的按《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9、在公共场所涂写、刻划、乱贴字画、标语,污损墙壁者,除责令清除外,按《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10、在宿舍内酗酒滋事,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酒后肇事者按《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11、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按《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12、未经批准,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擅自留客住宿者,按《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14、对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无故拒不开门接受卫生纪律检查;或刁难、谩骂、无理取闹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使用暴力阻碍管理人员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的,按《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从重处分。
15、违反学校有关宿舍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按《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 学校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履行义务,对检举、制止违章行为者,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宿舍区内所有在住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