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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违纪学生退学试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对因违反校纪而受处分的学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根据2005年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违反《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而受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试读。二、因下列情况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申请试读: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处罚;

3.偷盗;抢劫;诈骗;赌博;恶意诬蔑、攻击、中伤他人等;

4.流氓滋事;组织、策划在校内外聚众打架、斗殴、闹事;招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

5.致他人伤残,后果较重的;

6.留校察看期内再次因违纪受处分的;

7.违纪后态度恶劣,打击报复检举人,销毁、隐匿违纪证据,影响调查取证的;

8.其他不适宜退学试读的。

三、办理程序:

1.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先办理退学手续,处分期满一年可提出返校试读申请。申请时限为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试读的学生须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试读申请,并提供一年来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党政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填写《江苏师范大学违纪学生试读申请表》。 3.经原所在学院研究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个人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试读手续。

4.试读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随新班级重读,下一年级没有该专业时,转入相近专业或降两级重读。试读生应按规定缴纳试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5.学生在试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现隐瞒过去所犯错误真相的或课程学习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学校立即终止试读,取消试读资格,责令其办理退学手续。

6.试读期一般为六个月(一个学期)。试读期满,视其表现,由学校作出恢复学籍或维持原处分的决定,并以书面决定的形式通知本人及有关学院和部门。因开除学籍而恢复学籍的,毕业时不授予学位;仍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的,立即办理退学手续,不得再申请试读。四、学生在试读期内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补贴等,不得作为各类评奖、评先、评优对象,不得休学、转学、转专业。

五、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同意试读决定和同意恢复学籍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本办法从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终止。

七、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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