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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财「1993」62号)、《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活动,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一种有效形式。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正当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勤工助学实行归口统一管理,个人和其它各部门不得从事勤工助学的中介工作。

各学院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管理校内各类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负责为学生开辟学校和社会的勤工助学岗位;

3、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4、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贯彻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5、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计划;

6、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条 根据江苏省教委、江苏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属普通高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有:

1、学校当年实际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

2、上级下拨的经费;

3、社会捐助的资金;

4、基金增值。

第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

1、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2、用工单位用自有资金或包干经费付给学生劳动报酬的,用基金对该部门予以补助,补助额为学生报酬的30%。

3、生活困难的学生首先应通过勤工助学的途径解决困难,如仍不能维持学业,学校可视其困难程度和勤工助学表现用基金予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助。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与使用方法

1、基金的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由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管理,专项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平均发放给学生。

2、校计财处负责基金的具体账务工作,实行专项管理。

3、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按月工资表报学生处审批,由计财处从基金中支付酬金给学生。

4、勤工助学基金按月统计,每学期公布一次,每年累计上报。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1、教学辅助工作:校教务信息员、学院教务助理等;

2、科研辅助工作:兼职实验员,参与教师科研工作,承接校内外研究项目等;

3、校内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助理、共青团工作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员、校园治安员等;

4、校内生活服务、环境美化和卫生保洁:帮厨、膳食助理,各类卫生保洁工作;

5、临时搬运和卫生、绿化工作;

6、家庭辅导教师;

7、校外科技实践活动;

8、其它适宜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岗位认定的办法:校内用自有资金和包干经费付酬的,由各单位自定,报学生处备案,在校内统一公布;由校基金付酬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学生处审批;用工量较大的岗位报学工委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联络。

第十条 岗位招聘办法:用校基金付酬的,由学生工作处与用人单位共同进行;用自有资金的,由用工部门自行招聘,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招聘工作应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者优选。对符合参加勤工助学条件者,如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愿意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取消其接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并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各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提倡,大力支持大学生勤工助学,精心组织实施,并将其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校有关部门应将那些易于操作、适合学生的工作留给学生去做,逐步减少临时工用量,节省学校的开支。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要注意收集各方面用工信息,不断扩大服务项目,尽可能为困难学生创造和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责任心,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各种正常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不能成为领取工商执照的工商业者,不得在校内外经商,不得擅自参与社会上各种营销、传销活动;不得从事陪酒、陪舞等不健康的劳务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应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学生一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不得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在学期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 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先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经学院审核、用工单位考察,校批准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和个人聘请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必须经过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办理手续,并接受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指导。学生擅自在校外应聘的,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时,一切责任自负,同时,学校对当事的学生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酬金参照同类工种标准制定,可以适当提高,但不能随便降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矛盾,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调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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