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学部(学院)及有关研究机构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和文学艺术创作实践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考核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是针对校内二级单位的考核。“校内二级单位”是指学部(学院)和独立设置的校级及以上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以各单位科研工作定额为基准。各单位科研工作定额根据教师科研工作定额测算。本办法所指的“教师”,包括校内二级单位的专任教师(含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和工程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科研工作定额 第四条 科研工作定额 (一)教师科研工作定额 教师科研工作定额(Ai)是指教师当年应该完成的科研工作量,Ai=Z·K。 其中:Z为标准定额,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确定(见表1);K为定额调整系数,根据教师工作性质和学科差异设定(见表2)。 表1:科研工作标准定额
表2:科研工作定额调整系数
注:专职科研编制人员若当年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其科研工作量定额调整系数为K=3×(1-Ka)。Ka取J/288与0.3的最小值,其中J为当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 (二)单位科研工作定额 根据人事处提供的该单位当年在编在岗教师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含挂靠本单位的研究机构人员,但不包括相关学科在机关部门任职的教师和退休返聘人员)名单,分别计算教师科研工作定额,其总和为该单位科研工作定额(T1),T1= ∑Ai。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包括: (一)科研项目 1.当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2.当年实际到账的横向项目及其他外来科研经费项目。 (二)科研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大型工具书及古籍整理成果,调研报告等); 3.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 4.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5.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等。 (三)获奖科研成果 1.各级政府的科研成果奖励; 2.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科研项目计分 (一)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及获得经费额度等因素分别计分。计分标准如下(见表3): 表3: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二)科研项目计分说明 1.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和艺术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等;自然科学类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3.厅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省各厅局部委或市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江苏省教育厅等有关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江苏省社科联下达的科研项目,徐州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4.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科技部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课题核定经费40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重大专项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课题。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项目主持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且课题核定经费6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 5.纵向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一次计分,以后不再计分。 6.由多人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计分制,相应分值计入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 7.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数是指进入学校账户可以使用的经费。 8.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在其项目任务书下达次年起连续两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该单位工作量定额;国家级一般项目主持人,其项目任务书下达次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该单位工作量定额。以上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定额和当年科研工作量均计入该单位当年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 科研成果计分 (一)科研成果计分的依据是正式发表(出版)、鉴定、获奖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类别、性质和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符合多项计分标准时,从中择其最高级别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二)学术论文计分 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见表4) 表4: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注:相关期刊目录参见《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2.学术论文计分说明 (1)被SCI(E)、EI、CPC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JCR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文章发表当年分区表(大类)为准;CSSCI期刊源,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文章发表当年数据为准;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2)分别发表在同一杂志不同语言版本的论文,按不同版本最高标准计分1次。 论文计分只给第一或通讯作者。对于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排列的某些期刊,申请者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理工科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4000字。对字数和版面不满足有关要求的论文,按相应论文分值的1/3计分。 (4)对具有高级职称的文科教师,LW12和LW13每年最多计30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理工科教师,LW12和LW13不计分。 (5)在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一般应是被中国知网(CNKI)收录并能检索到的论文,否则不计分。在内刊、期刊的增刊(专辑),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6)被转载的论文,在原论文的计分基础上按照表4中的计分标准,补差额。 3.我校教师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社科应用研究类成果获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计480分;成果获部省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计160分;成果发表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计160分;成果发表在省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计70分。 (三)著作类成果计分 1.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见表5) 表5: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
2.著作类成果计分说明 (1)学术专著是指对某个学科或某个专题经过系统地学术回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应有与著作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经过深入研究,撰写的具有创新性或在某一领域填补空白的著作;工具书是指广泛收集一定范围的知识材料,通过条目、类别、图表、数据等方式编排处理,有的还经过阐释、说明、提炼、浓缩的文献资料汇编,专供解决疑难问题或提供资料线索的著作;古籍整理成果是指对古代文献或书籍进行审定、校勘、标点、分段、注释、今译等加工整理的著作;学术编著(亦称“编撰”)是指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的著作;学术译著是指将一种语言的学术论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所产生的著作。 (2)著作类成果均须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 (3)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不作为著作类成果,其编委会成员均不计分。 (4)著作修订本中未明确注明修订部分的不计分。 (四)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计分 1.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计分标准(见表6) 表6: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计分标准
2.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计分说明 (1)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的认定参照《江苏师范大学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2)四类创作成果每人每年最多计40分。 (五)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 1.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标准(见表7) 表7: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标准
2.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说明 (1)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指通过我校科研部门向有关部门申请评审鉴定,且不能公开或无法发表出版的有关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我校教师以“江苏师范大学”名义,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和软件著作权等。 (2)上述成果获得受理证书时按计分标准的一半计入科研工作量,获得鉴定证书后再将另一半计入科研工作量。 (六)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类成果 专利许可实施、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即学校获得的净收益)计分,计分标准如下(见表8): 表8:技术转让和开发类成果计分标准
第八条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 (一)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根据获奖类别和等级确定(见表9)。 表9: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二)获奖科研成果计分说明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2.部省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主要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科研成果奖等。 3.厅市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省各厅、局、部、委等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等。主要包括: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省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徐州市科学技术奖等。 4.艺术创作成果奖的认定参照《江苏师范大学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5.获奖科研成果仅指通过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申报、标注“江苏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确定计分比例。其中,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七完成人;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计分比例为25%,第三完成人计分比例为15%,第四完成人计分比例为10%,第五、六、七完成人计分比例分别为5%、3%、1%。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三完成人;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计分比例为25%,第三完成人计分比例为10%。 部省级奖中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计分设调整系数2.0。 6.不分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同类奖的二等奖计分(以颁奖文件为依据)。同一成果当年如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7.国家级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自其获奖次年起连续三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单位工作量定额;国家级成果二等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自其获奖次年起连续两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单位工作量定额;教育部成果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其获奖次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单位工作量定额。以上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定额和当年科研工作量均计入单位当年科研工作量。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成果等计分,除本办法另有具体规定外,均须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申报)单位,否则不计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与考核等级 第十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科技与产业部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科研成果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采用科研管理系统的数据核算该单位科研工作量总分(T2)。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科研工作考核等级的确定 1.各单位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以完成系数W表示,即W= T2/ T1。 2.学校将依据各单位科研工作量完成系数,确定考核等级。W≧2,可定为“优秀”;1.5≦W<2,可定为“良好”;1≦W<1.5,可定为“合格”;W<1.0,可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完成系数)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当年该单位目标考核的“科研任务”基本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单位,在计算当年单位目标考核总分时给予科研类的加分奖励,奖励分值P取5×(W-1)与10的最小值。 第十五条 各年度各单位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调整科研编制数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科研工作量考核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应由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裁定,并报科技与产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