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大科〔2014〕1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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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4年11月5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和文学艺术创作实践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和《关于发布〈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的函》(教技委〔2014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 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四条 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是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实施的奖励。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各类项目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各类项目;自然科学类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国家级项目(包括重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等)、教育部重大项目的奖励分为奖金和配套经费,并按照项目类别和批准经费分别核算;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和级别给予奖金(见表12)。奖金在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发放,其中的50%要用于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有关支出;配套经费在立项和结项时各按50%比例分两次划入教师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表1:科研项目立项奖金标准

项目类别

奖金(万元)

1.国家级重大项目(含973863、国家杰青等项目)

取项目批准经费与80万元的

最小值×30%

2.国家级重点项目(含国家优青项目)

3.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

取项目批准经费与40万元的

最小值×30%

4.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5.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重大项目

3

6.国家级项目其他专项(不含会议专项)

7.部省级重点项目

8.其他部省级项目

2

9.厅市级重大项目

  表2: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

项目类别

配套经费

1.国家级重大项目(含973863、国家杰青等项目)

取项目批准经费与80万元的最小值×70%

2.国家级重点项目(含国家优青项目)

3.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

取项目批准经费与40万元的最小值×70%

4.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5.其他要求配套的项目(省部级以上及教育厅项目)

按照我校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文件执行

  符合表2中第5条规定,有配套经费同时又有奖金的项目,择其一就高发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执行期为三年及以上的专项,参照国家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厅市级重大项目,且单项经费文科达到15万元、理工科达到30万元的,按照表1中第9条的标准奖励。

  凡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学校资助且学校已给予资助经费的项目,不再奖励。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标准,按照项目到帐经费的30%计算。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奖金的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批准经费的资助额度。

  第七条 科研项目奖励资格认定

  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项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

  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科技部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课题核定经费40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予以奖励;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重大专项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课题予以奖励。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项目主持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且课题核定经费6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予以奖励。其他项目子课题不予奖励。

  第八条 科研项目奖的使用

  奖金由项目主持人申领,自行分配。

  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的全部奖励;中止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奖励的50%

第二节 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大型工具书、大型古籍整理成果、发明专利、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等实施的奖励。相关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署名“江苏师范大学”。

  第十条 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理工科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3

  表3:理工科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

(万元/篇)

备注

1.在世界超一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0

期刊目录另附

JCR分区表以中科院

文献情报中心发布

的文章发表当年分

区表(大类)为准

2.在世界一级学科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0

3.在SCIE)一区及二区Top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4

4.在SCIE)二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

5.在SCIE)三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

6.在SCIE)四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EI(不含EiPageOne)收录的论文及在我校认定的理工科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0.8

7CPCI收录论文及在我校认定的理工科B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0.3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4

  表4: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

(万元/篇)

备注

1.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特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4

期刊目录另附

2.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

3.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B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0.3

4.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来源集刊上的学术论文

0.15

不含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

5.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6.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或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25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三)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5

  表5: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奖励标准

成果级别

奖励标准(万元/项)

备注

一类创作成果

2

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的认定请参照《江苏师范大学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认定暂行办法》

二类创作成果

0.3

三类创作成果

0.1

  第十一条 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报道及会议综述文章不在奖励之列);在同一期刊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按1篇论文对待;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的多篇论文,原则上只奖励1篇;分别发表在同一期刊不同语言版本的论文,按不同版本择其高者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论文奖励对象

  (一)论文只奖励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在文科中文期刊上的论文,只奖励第一作者。

  (二)对于第一和通讯作者非同一人且均为我校人员的理工科论文,可由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自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后由其中一人申报,奖金发给申报作者。

  (三)如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其中一方为校外人员,则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检索给我校的数据库为依据,被收录到的予以奖励,收录不到的不予奖励。

  对于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排列的某些期刊,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论文的字数要求(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理工科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4000字。

  第十四条 被SCIE)、EICPC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JCR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文章发表当年分区表(大类)为准;CSSCI期刊源,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文章发表当年数据为准。

  理工科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期刊已非核心期刊的,不再按照AB类期刊给予奖励。文科论文发表当年,是CSSCI来源期刊或来源集刊而非核心期刊的特AAB类期刊,按规定额度的一半给予奖励;非CSSCI来源期刊或来源集刊的特AAB类期刊,不予奖励。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第十五条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的大型工具书及大型古籍整理成果,依照学术水平分AB两个等级奖励,A等每部奖励1.5万元,B等每部奖励0.8万元。相关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专著只奖励第一作者。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合作完成的著作,其所承担部分的字数文科应不少于15万字,理工科应不少于100个版面。

  上述成果出版时如已接受学校资助(包括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校出版基金等),兑现奖励时须扣除学校资助部分。

  第十六条 专利等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我校教师获得的以“江苏师范大学”为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8万元。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时,择其最高级别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被转载的论文,在原论文的奖励基础上按照表4中的奖励标准,补差额。

第三节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主要奖励以“江苏师范大学”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和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和厅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以“江苏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包括我校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学校给予奖励。标准如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奖金500万元;国家“三大奖”的一等奖,奖励奖金100万元;国家“三大奖”的二等奖,奖励奖金40万元。

  我校教职工获奖科研成果实际奖励金额根据科研奖励申报人署名排序确定:

  实际奖励金额=(标准金额)×(获奖证书完成人署名排序奖励比例)

  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和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比例为100%

  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第一完成人非我校教职工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奖励至第七完成人。其中,作为第二完成人奖励比例为25%;第三完成人奖励比例为15%;第四完成人奖励比例为10%;第五、六、七完成人奖励比例分别为5%3%1%

  第二十条 省部级、厅级科研获奖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我校教师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原则上给予与授奖单位等额的奖励。对于一等奖奖金不足5万元的,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金不足2万元的,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金不足1万元的,奖励1万元。其中,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

  获得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科学技术奖,学校奖励与授奖单位等额的奖金。如所获奖项未授奖金,学校按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其他奖项:

  我校教师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社科应用研究类成果,获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视同特A类期刊论文奖励;获部省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视同A类期刊论文奖励;发表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视同A类期刊论文奖励;发表在省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视同B类期刊论文奖励。

  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或者其他科研奖,其获奖者如申请学校科研奖励,须提交报奖材料及获奖证书,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认定,确属国际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奖项,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一般不高于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其他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 科研奖励由项目(成果)承担(完成)者中的我校教职工申请,每个项目(成果)只限一位承担(完成)者代表申请和接受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四条 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

  申请者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报送科技与产业部;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或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奖励明细校内公示,无异议的按标准发放。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项目、成果等持有异议的,可向科技与产业部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对异议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建议,并根据性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的以剽窃、抄袭、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已兑现的奖励予以追回,并按《江苏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参与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个人所得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施行,《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徐师大科〔201110号)同时废止。2013年及以前取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获奖科研成果等奖励,按原文件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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