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通知

时间:2007-12-13浏览:94设置

     关于做好2007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及部门:
  根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2007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现根据公告要求及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2007年度课题立项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坚持把江苏推进 “两个率先”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开展有江苏特色和区域优势的基础理论研究,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鼓励大胆探索,推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江苏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二、申报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要充分反映本学科及相关研究领域新的进展,倡导原创性和开拓性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着力推出代表省级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关注时代特点,立足于江苏省情,突出应用对策研究和有江苏特色、优势的理论研究。
  三、本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设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重大项目单独组织申报,采取委托或招标评审产生,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资助经费为10至20万元。《课题指南》中标明是重点项目的研究条目,资助经费为4万元;其它研究条目是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为2万元。青年项目主要用于扶持青年研究人员,申报者(含课题组成员)年龄必须在35岁(含35岁)以下,申报的课题包含在《课题指南》研究条目范围内,不单独设置。申请者要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参照有关规定提出拟申请的资助额度,以增强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四、2007年度《课题指南》设置15个专题,列入研究选题100条。研究选题不分学科,申报者要根据研究内容所涉及的主要学科,自行选择相关学科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申请书。
  五、《课题指南》中应用对策研究条目(指南中带※号的选题),申报者在不改变方向和范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问题研究的需要自行拟定题目。基础研究和其它研究条目只规定申报范围和重点研究领域,申报者可按要求自行拟定题目。研究内容不在《课题指南》范围内的,申报者也可申请自选题目。
  六、应用对策研究课题要根据需求的紧迫性来确定完成时限,课题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为1年。基础研究课题一般在2至3年内完成,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或专著。
  七、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3个以上(含3个)项目的申请。在研和没有结项的国家、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项目结项时间以结项证书注明时间为准。又,根据会议精神,国家、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已将结项成果报送省规划办的,可以申报;已获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即将于本月底公布)不可以申报)。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暂缓结项或被中止项目研究、撤项的项目负责人(自撤项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八、申报者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一律按撤项处理。
  九、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处签字,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成果鉴定为优秀或信誉良好者,在成果出版和申请新项目方面给予鼓励,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不良信誉记录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十、本年度项目申报材料实行异地专家通讯初评和会议集中复评相结合的办法。项目评审补偿费(含微机录入费)收费标准:重点项目每项为150元,一般项目为100元。
   十一、项目申报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课题指南》、《申请书》及《活页》等)见附件,也可从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http://jspopss.jschina.com.cn)下载。申请书原则上要求一律用计算机填写、A4纸打印和复印。请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申请书一式5份、《活页》一式3份以及项目评审费汇总后报科技处(社科处)科研管理科,《汇总表》电子文档发至skc@xznu.edu.cn,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83500230。

  附件1:关于申报2007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补充说明
  附件2: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2007年度课题指南
  附件3:申请书
  附件4:活页
  附件5:汇总表

                                                                                    科技处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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