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作出的第二次修订。《条例》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从政治高度认识和把握《条例》修订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最本质的特征和最突出的优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强调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从修订内容来看,新《条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这些新规定,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突出出来,既强调了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彰显了纪律建设的根本要求,体现了党的政治建设与纪律建设的高度统一性。通过强调政治性要求、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把严明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此次修订《条例》,对“政治纪律”一章的修改和变动最大。新增的11条条款中,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规定就占到了5条,可见政治纪律的特殊重要性。事实上,无论违反哪项纪律,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根源都在于政治上发生了蜕化变质。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案例看,有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妄图攫取党和国家权力;有的各行其是,搞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有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有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这些都是违反政治纪律的典型表现,是危害性和影响力最大的违纪行为。《条例》针对这些现象,对新形势下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回应,对违反政治纪律的各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为严明政治纪律提供了基本遵循。学习贯彻《条例》,最关键的就是要把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纪律建设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党的政治性与纪律性的有机统一和高度融合。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时代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同时也要看到,管党治党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行为。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强化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纪律约束,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拉票贿选、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跑官要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从事营利活动,变相公款旅游,不重视家风建设等一系列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增强了党规党纪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条例》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提出纪律要求、明确处分规定。比如,增加了对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在扶贫领域优亲厚友、显失公平,利用宗教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的处分规定,体现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的鲜明导向。
坚持纪严于法,做好纪法衔接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是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实践经验。此次修订《条例》,一个亮点就是实现了执纪和执法的有效贯通衔接。一方面,党纪先于国法、严于国法,必须坚持挺纪在前。党员干部违法都是从违纪开始的,破法必先违纪。《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强调用严的纪律衡量和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管住大多数,通过严明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先给予党内纪律处分。这些新规定,适应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形势任务,推动了党内纪律法规与监察法的有效衔接。(王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