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优秀校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优项目: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第二条 评选对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德智体诸方面表现优秀者。
第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分别为学生数的 10%和5%,标兵(包括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0.5%。
第四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2.学习勤奋刻苦,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学习成绩优秀;
3.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热心为同学服务,受到同学好评;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7.三好学生应从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评选产生,三好学生标兵应是三好学生中特别优秀者。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除符合三好学生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积极主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关心班级、学院、学校建设和发展,热心为同学服务;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和显著的工作实绩;
4.优秀学生干部应从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评选产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特别优秀的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评选和表彰程序: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辅导员组织下由全班同学进行民主推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标兵由学院从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按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数报学生处,校先进班集体由学院从“达标班级”中按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数报学生处,由学校统一评定并表彰。(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将于下一学年追加评优名额:增加1个二等奖学金名额、1个三好学生名额或1个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第七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期进行。
第八条 评优工作要在各单位党政领导下进行,在评选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宁缺毋滥。要注意倾听同学、教师意见,如发现弄虚作假和不合格者,经查实,即予取消,名额作废。
第九条 各学院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切实保证评优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榜样示范作用。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