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同学奋发向上、勤奋学习的热情,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5%左右,获得过“校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1个名额,获得过“省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2个名额,获得过“全国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3个名额(如有兼得不重复计算,按照最高标准增加)。
三、评选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谐社会理念,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两次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2)在我校学习期间曾获得过“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3)本科第三学年、第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40%。
(4)在校学习期间未出现考试不合格而补考或课程重修。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未受到过任何违纪处分,能如期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
7.担任过校、院主要学生干部,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四、评选程序及要求: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2.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产生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班级推荐,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征求任课教师和辅导员老师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进行操作,做到评选条件、名额、结果公开,切实保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3.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必须认真填写相应的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在学院公示三天无疑义后,加盖公章,统一整理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组织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根据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最终评定。
五、奖励措施
学校将发文表彰优秀毕业生,并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