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爱奖学金由江苏师范大学广东校友会倡议在我校设立,旨在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立志成才,报效祖国。培爱奖学金设奖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江苏师范大学校友“培爱”奖助学金章程》制定,自2013年9月起施行。
第三条 培爱奖学金每年评选100人,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培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奖学金总名额占当年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培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培爱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该委员会由校内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培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培爱奖学金工作小组,由院长负责;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该小组成员,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分管。各班级成立培爱奖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负责,小组成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担任。
第三章 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培爱奖学金评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培爱奖学金审批表》。
2.各学院工作小组讨论,院长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送校培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3.校培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并在校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生效。
4.学校培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学校校友联谊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凡在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教育、各类联合办学的办学点学生及带薪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此奖学金:
1.品德要求: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
2.学业要求:一年中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总成绩在班级前10%。
第九条 当年度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受各类处分者,不能参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培爱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3—4月份。
第十一条 培爱奖学金的评定是一项十分严肃、关系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学院应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宁缺勿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培爱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对获得培爱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张榜公布,颁发证书,并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为激励获奖学生继续努力,校培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后不思进取以至违纪的学生,将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随《江苏师范大学校友“培爱”奖助学金章程》的条款变动和学校校友联谊会精神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师范大学培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