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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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在档经济困难学生。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指标。


四、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在各学院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资助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关于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办法、细则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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