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已故谢玲玲女士,推动和鼓励其捐资助学义举,朱婵英女士、蒋宁熙先生、朱婉英女士、潘占熙先生在我校设立“一帮一”敬爱助学金,以资助清贫好学的特困新生,使其能按时完成学业,服务社会,报效祖国。
第一条 根据敬爱助学金委员会2000年1月19日传真精神,自2000年9月起敬爱助学金委员会在我校设立“一帮一”敬爱助学金。为更好地贯彻敬爱助学金委员会意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爱助学金名额及标准根据当年敬爱助学金委员会条款变动作出相应调整,第一年为二十名,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
第三条 根据敬爱助学金委员会的要求,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评选和分发助学金。
第四条 “一帮一”敬爱助学金评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叙述家庭特困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经辅导员核实认可后,填写申请表。
2.经学院同意并公示后报送学生工作处核实。
3.学生工作处报交敬爱助学金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此助学金:
1.个人品行端正、勤奋好学、遵纪守法、自强自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以50人计)前20名。
2.一年中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各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一年级参照高考成绩。
3.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其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此助学金:
1.受到校、学院违规登记、通报批评或各类处分;
2.生活不节俭,吸烟、酗酒、铺张浪费。
第七条 本助学金在一年级新生中评定,可连续四年直至其毕业;如有中途退学或因条件不合格而被取消者,学校可从同级合格者中评选递补。
第八条 敬爱助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10 -11月份。
第九条 敬爱助学金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